第一条 高校中心任务是立德树人,立德树人的主要渠道是教学,教育教学水平决定着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助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巩固和提高,搞好教学督导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以老同志为主体的校关工委工作平台之一,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在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本科教学督导组负责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咨询与指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督导组开展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工作。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宽容、平等”的基本原则,坚持“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督导结合”的方针,建立本科教学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适应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由30-40名校教学督导组成。学院教学督导组由3-5名院教学督导组成。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副组长2名,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秘书1名。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人文社科组、理工科组和医科组,分别设小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各小组组长主持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督导会议、布置督导工作、进行督导总结和考核等。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本科教学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知晓本科教学规律,有一定的教学经验,熟悉本科教学业务。
(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
(三)有良好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沟通能力强。
(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职称或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且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受聘时应至少能任满一届),不在校外兼职,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为:个人自愿或学院、部门推荐,教学质量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学校审定并颁发聘书,一届聘期为三年。学院教学督导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聘任,报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教学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备案。
教学督导可以续聘连任,因生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经学校同意,可以解聘。一学年内,督导缺席集体活动超过半数以上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将视为自动解聘。
第九条本科教学督导的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监督与指导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与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情况;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一线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课时;参加考场巡视,检查考场纪律;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等阶段性教学检查工作;组织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等专项教学检查。
(二)参与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与考核。主要包括:学院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等。
(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促使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四)参与教学事故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五)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科教学改革的建议;发现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向本科教学督导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建议。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本科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
(一)经常性随堂听课。
(二)到有关院(系、部、中心)个别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
(三)专项问卷调查。
(四)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
(五)撰写有关教学督导的书面材料或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汇集和讨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工作登记制度。督导组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 教学信息处理单制度。教学督导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填写教学信息处理单,及时递交有关部门,并督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工作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时,应形成总结报告。在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要进行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每年年终,要形成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年度总结,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报告,并请转送校关工委一份(少数在职教学督导人员的督导总结无此项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工作场所,为聘期内的教学督导付以一定酬金。学院参照以上条件聘任学院教学督导,酬金由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考核
教学督导的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由督导组组长组织,各督导小组具体实施。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率、督导业绩和身体状况等;考核的程序为:个人小结、小组长考核、组长审定。因个人原因或考核不合格,可主动申请辞去督导工作或由学校提前解聘。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大学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关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本科教学督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