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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发布日期: 2020-10-01 阅读人数: 10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同时规范党工委班子议事程序,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安排

1.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召开。

2.参会人员:离退休党工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3.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一般在全体参会人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达到2/3。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须提前请假,并可以在会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相关人员负责向未到会人员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二、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由党工委和行政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党工委委员有议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应事先提出,由党工委和行政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2.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议事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上级文件、政策的传达及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2)部门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3)内设机构与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与考核等事项;

(4)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各项政策、待遇事项;

(5)部门预算编制、经费使用、资金分配等事项;

(6)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7)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8)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三、议事程序

1.一事一议,提议人会上做出必要说明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得到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未能参会,但会前明确表达意见的,计为有效票。

3.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口头或举手表决,分歧较大时,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场宣布结果。

4.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四、纪律要求

1.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3.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4.会议通过的决议,必要时由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传达。

5.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得外传。

6.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会风。